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34號
點擊次數:118次 發布日期:2023-10-24 發布人:管理員
關于進口緬甸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緬甸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灌溉部有關緬甸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緬甸野生水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緬甸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灌溉部關于緬甸聯邦共和國輸華野生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野生水產品,是指野生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捕撈船、運輸船、加工船和獨立冷庫),應獲緬甸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緬甸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緬甸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簡稱“緬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緬方應確保輸華野生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緬甸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在以下所列問題的涉及區域:
1.緬甸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緬甸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
3.緬甸已輸華或擬輸華野生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和緬甸法律法規以及《議定書》規定;
4.生產企業發生任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員工發生重大傳染病,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野生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5.捕撈海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野生水產品。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和緬甸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華野生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驗檢疫,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捕撈、加工、包裝、儲存、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均應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符合冷鏈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
五、證書要求
緬甸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野生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緬甸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緬方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從捕撈、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生產企業信息,包括加工廠、捕撈船、運輸船、加工船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緬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緬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六、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野生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和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應加貼中英文或中緬文標簽,內容包括: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批號、保存條件、生產方式(野生捕撈)、生產企業名稱及注冊編號、生產地區及生產企業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野生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進口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17日